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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氧
發布于:2016-7-9 點擊:1544 隸屬于:工業氣體
工業氧,顧名思義就是用于工業生產及產品加工的氣體,它對氧含量的要求標準為99.2%,質量要求低,含有一氧化碳、二氧化碳、乙炔等對人體有害的雜質。
工業氧主要用于氣體火焰加工和其他工業目的,執行的是國家推薦性標準。
在化工行業,工業氧氣用于改變產品分子結構,提高乙烯、丙稀、氯化物工藝的生產能力。
在煉油、煤制氣行業,工業氧氣用于石油提取和精制,增加油、氣井產量和脫硫等。
主要應用深度冷凍原理從空氣中分離出氧氣。主要包括下列幾個過程:
1、空氣的壓縮;
2、空氣中水分和二氧化碳的清除;
3、空氣被冷卻到液化溫度:氧在-182.9度變為淡藍色液體,而氮氣要在-195.8度時變為易流動的液體;
4、冷量的制;
5、空氣的液化;
6、精餾:在精餾塔亦即上下塔中進行;
7、危險雜質的清除。
1988年以前,我國的醫療用氧都是由制氧廠采用深冷法分離空氣按照《工業用氣態氧》標準生產的工業用氧氣。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日益發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不斷提高,對醫用氧氣的質量要求在不斷提高,繼續把含有游離水、鹵素等對人體有害雜質的工業用氧氣用于醫療和保健,顯然已不符合人體健康要求。為此,1988年4月12日,國家標準總局頒布了GB 8982-1988《醫用氧氣》國家標準,并于同年12月1日開始實施。該標準規定了醫用氧氣氧含量≥99.5%,同時對水份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氣態酸和堿、臭氧和其他氣態化合物含量及氣味作了規定。GB8982-1998《醫用氧氣》國家標準保留了這一規定,但在措詞和提法上略有不同:“本標準適用于由低溫法分離空氣而制取的氣態和液態氧”。其實質內容是相同的。我國從建國以來,先后已編訂了七版中國藥典,均規定醫用氧氣含O2不得少于99.5%(ml/m1)。
2000年以后醫用氧的生產在我國納入許可證管理范疇, 2008年9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發布《醫用氧氣經營企業(批發)驗收標準》征求意見稿(食藥監市函[2008]117號)。
從人體呼吸生理來看,人體進行新陳代謝離不開氧氣,缺氧對人體有害,嚴重缺氧時會有生命危險。但正常人若較長時間吸入純氧,不但對人體無益反而有可能引發氧中毒癥。為防止在搶救和治療過程中,因吸入“純氧”而引發氧中毒癥,所有的呼吸機和麻醉機的氧含量調整范圍均定在2l-90%的范圍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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